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7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民办高校聘任校长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如需担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在职公职人员担任民办高校校长须经组织部门批准

《办法》明确了民办高校校长任职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原则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如需担任,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原则上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需是专职,如拟任校长、副校长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应当经原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校长聘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民办高校聘任校长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高校对拟聘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和任职条件应在本校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民办高校拟聘任校长经公示后,无影响任职的问题,依程序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副职由校长聘任。民办高校在校长、副校长被聘任后两周内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备案。民办高校聘任校长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方案》提出,民办高校校长的聘任经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副校长的聘任经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复核后备案存档。省教育厅将对民办高校校长的聘任、任职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不按任职资格聘任校长的,将责令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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