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办学校收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在9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问题受到各界关注,将直接影响占据广东学校近半的民办学校。

 8月23日,记者从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民办教育发展”专题调研座谈交流会上了解到,为贯彻新法新政,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省教育厅起草完成了《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稿)》,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平稳过渡机制。

 全省各类民办学校占总数43.96%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共1.44万所,占全省学校总数43.96%,占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8.32%。在校生657.9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30.3%,占全国民办教育在校生的1/7,全省超六成在园幼儿选择在民办幼儿园就读。

 为调动民办学校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逐渐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教育厅该负责人介绍,省财政自2005年开始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款扶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发展,2012年增加到5000万元,2015年增加到7000万元,预计到2020年将增加到3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省21个地市、56个县区政府设立了本级财政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有民办教育界人士表示,在新法新政的分类管理实施后,应当充分考虑原有民办学校的过渡以及原有投入在清算时的定价问题。对此,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充分考虑现有民办学校前期的投入和对社会的贡献,对学校进行补助和奖励,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除去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以后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围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目前,广东省已起草完成相关实施意见,其中对现有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设计了“八步走”的路径,对资产清算、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到工商部门登记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使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各得其所。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捐资激励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学生奖励资助等方面一视同仁,彰显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在土地供给、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收费政策上,对两种类型学校又有区别,彰显分类扶持的价值导向。

 民办中小学收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民办教育收费事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坚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我省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我省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文件,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等。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经济发展和教育投入等因素影响,全省各地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市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参差不齐,差异悬殊。全省各类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从每人每学年1000元~16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学校的收费标准在每人每学年2000~4000元。

 针对当前广东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平稳过渡有序放开的原则,民办中小学收费拟通过本轮对《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修订,明确将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与此同时,要放管结合,收费放开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定价权限交给学校,对收费水平不再作具体控制,但对收费项目、调价周期、收费方式等仍然进行规范,建立收费登记管理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强化收费公示,开展收费巡访等,避免民办学校定价的随意性和放开后收费水平的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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