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来源:民教网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天狮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天狮学院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4.学校代码:10859

5.学校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6.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天狮学院是由天狮集团投资兴办,于2008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院前身为1999年7月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天狮职业技术学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民办本科高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天狮学院立足于天津,服务于天津,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学院教学条件良好,占地面积688亩,校舍建筑面积16.05万多平方米,目前在校生3844人。学院教学设施先进,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学院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近年来,学院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天狮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六条 天津天狮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3年向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高职生学费:普通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专业9500元/生.年;本科生学费:普通专业学费: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住宿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委员会公布的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录取时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条 学院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天津考生时依据天津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其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参考英语或数学等单科成绩)。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学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学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六条 学院系民办高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天狮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天狮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天狮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3年度天津天狮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天狮学院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天狮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天狮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ianshi.edu.cn

联系电话:022—82113117  022---82136122

学院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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